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原附民字,110年度,25號
TCDM,110,原附民,25,20211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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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原附民字第25號
原 告 柏懿庭

訴訟代理人 李涵律師
複代理人 李平勳律師
被 告 黃偉杰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110年原訴字第10號),經原告提起請
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
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
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3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淑芳
法 官 王振佑
法 官 黃光進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噯靜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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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