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交簡字,110年度,623號
TCDM,110,交簡,623,20211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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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交簡字第62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高曜勝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2
6865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
通常審判程序(原案號:110年度交易字第1599號),逕以簡易
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高曜勝犯過失傷害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名稱,除證據部分補充被告於本院準備 程序之自白外,其餘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高曜勝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過失傷害罪。(二)被告高曜勝報案人或勤指中心轉來資料未報明肇事人姓名 ,處理人員前往現場處理肇事人在場,並當場承認為肇事 人,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 錄表可憑(見偵卷第45頁),足認被告於本案符合自首之 要件,本院審酌當時情狀,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 輕其刑。
(三)爰審酌被告騎乘機車未遵守號誌,闖紅燈通過交叉路口, 因此過失與告訴人車輛發生事故,導致告訴人受有左側股 骨幹粉碎性骨折、多處擦傷程度之傷害,所為應予非難。 又審酌被告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並審酌被告雖有意與告 訴人調解,但因調解條件認知歧異無法成立調解之情形。 以及審酌被告前有贓物罪前科記錄之素行。暨審酌被告於 本院所供述之教育程度、職業、家庭經濟狀況,量處如主 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第454 條,逕以簡 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 訴(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王靖夫提起公訴,檢察官温雅惠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1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徐煥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陳麗靜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1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0年度偵字第26865號
  被   告 高曜勝 男 45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區○○路00號            居臺中市○○區○○路000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高曜勝(原名:高禮龍)於民國110年5月28日11時50分許, 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臺中市南屯區惠 文路往大業路方向行駛,行駛至該路段與文心一路巷交岔路 口,本應注意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時,應遵守燈光號誌,而 依當時天候晴、日間自然光線、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 無障礙物、視距良好,又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於注意其行 向之號誌為紅燈,仍貿然通過該交岔路口,適曹祥霖騎乘車 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文心一路往文心路方向 行駛,正通過該交岔路口,雙方反應不及,而發生碰撞,致 曹祥霖因此受有左側股骨幹粉碎性骨折、多處擦傷之傷害。二、案經曹祥霖聲請臺中市南屯區調解委員會調解不成立後,由 臺中市南屯區公所函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高曜勝於本署偵查中均坦承不諱, 核與告訴人曹祥霖於本署偵查中之證述情節相符,並有中山 醫學大學附設醫院診斷證明書1份、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道路 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 事故調查報告表(一)、(二)、道路交通事故照片16張、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交通事故補充資料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 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及路口監視器錄影檔案 光碟等附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以



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被告 犯罪後,於該管公務員發覺前留於肇事現場,並於警方前往 處理時,自承為肇事人,此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 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1紙附卷可參,為對於未發覺之罪 自首而接受裁判,依刑法第62條之規定,得減輕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5  日               檢 察 官 王靖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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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