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交易字第149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昱慧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2
171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 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三、經查,本件被告經檢察官以涉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 條第1項、刑法第284條前段之無駕駛執照駕車過失傷害罪提 起公訴,依照刑法第287條規定係屬告訴乃論之罪,並經告 訴人提出告訴。嗣告訴人於110年12月8日具狀撤回告訴,有 聲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稽,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 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政揚提起公訴,檢察官温雅惠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4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淑芳
法 官 黃光進
法 官 徐煥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陳麗靜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5 日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基股
110年度偵字第21715號
被 告 李昱慧 女 36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0○0號 居臺中市○○區○○路00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李昱慧於民國110年1月31日18時20分許,無駕駛執照駕駛牌 照號碼Q7-2729號自用小客車,沿臺中市西屯區臺灣大道由 南往北方向直行,途經西屯區臺灣大道與河南路交岔路口時 ,本應注意車前狀況,隨時採取必要安全措施,且應注意在 同一車道行駛時,除擬超越前車外,後車與前車之間應保持 隨時可以煞停之距離,而依當時天候晴、路面鋪裝柏油、乾 燥、無缺陷、無障礙物、視距良好,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 竟疏未注意及此,貿然前行,不慎追撞前方停等紅燈由童元 甫所駕駛之牌照號碼6383-TE號自用小客車,致童元甫受有 頭部鈍傷合併腦震盪之傷害。
二、案經童元甫告訴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一 告訴人童元甫於警詢及本署偵詢時之指訴 全部犯罪事實。 二 被告李昱慧於警詢時之供述 坦承於上開時、地,駕駛自用小客車,因告訴人所駕駛之車輛急剎而發生碰撞之事實。 三 ①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 ②A3類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 ③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談話紀錄表3份。 ④臺中市政府警察局交通事故補充資料表。 ⑤現場及車輛照片7張。 ⑥監視錄影器畫面擷取照片2張。 ⑦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 被告駕車肇事之現場情狀及被告就本件車禍確有過失之事實。 四 告訴人提出之三軍總醫院附設民眾診療服務處診斷證明書。 告訴人因本件車禍受傷之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 例第86條第1項之汽車駕駛人,無駕駛執照駕車過失傷害罪 嫌。另被告無駕駛執照駕車,因而致人受傷,請依道路交通 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被 告於肇事後,向據報前往處理之員警表明為肇事人,自首而 接受裁判,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 形紀錄表可佐。依刑法第62條前段之規定,得減輕其刑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6 日 檢 察 官 黃 政 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