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交易字,110年度,1297號
TCDM,110,交易,1297,20211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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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交易字第129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麗玲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1
663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黃麗玲於民國109年12月28日下午4時30 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原沿臺中市北 區文化街由西往東方向行駛,駛至臺中市○區○○路0段○○○街○ ○設○○○○○號誌之交岔路口,右轉中清路往五權路方向行駛, 本應注意轉彎車輛應讓直行車輛優先通行,且行駛在支線道 之車輛先讓行駛在幹線道車輛優先通行;及變換車道時,應 先顯示欲變換車道方向之燈光或手勢。汽車在設有慢車道之 雙向二車道,除應依前項各款規定行駛外,於快慢車道間變 換車道時,應顯示方向燈,讓直行車先行,並注意安全距離 。而依當時天候晴,路面乾燥、無坑洞、施工及障礙物,日 間自然光線充足,視距良好等情,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 疏未注意及此,貿然右轉中清路往五權路方向行駛,適時由 告訴人廖順潭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中 清路1段往五權路方向行駛至上開交岔路口,因被告前述駕 駛疏失,見狀後一時煞避不及,所駕駛車輛之左後車身與由 告訴人騎乘機車之前側車頭處發生碰撞,告訴人人車倒地後 ,因此受有左側外踝骨折及左足部擦挫傷等傷害(而被告則 未受傷)。被告於肇事後,在未經有偵查犯罪職權機關或公 務員發覺其為犯人前,即由路人報案,並於臺中市政府警察 局第二分局第二交通分隊警員張曉峰到場處理時主動陳明其 為肇事者而自首,進而接受裁判。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 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告訴經撤回者, 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此項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同 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亦分別定有明文。三、查本件告訴人告訴被告過失傷害案件,公訴意旨認被告係犯 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 ,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於110年12月10日具狀撤回告訴



,有撤回告訴狀在卷可稽,依前揭條文規定,本案爰不經言 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0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吳欣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張珮琦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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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