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中簡附民字第196號
原 告 劉昀叡
送達代收人 柯怡妃
被 告 郭瀚尹
張閎竣
上列被告等因傷害案件(110年度中簡字第2607號),經原告提
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
,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
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簡佩珺
法 官 鄭咏欣
法 官 張雅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曾惠雅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