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中簡附民字第121號
原 告 楊宇樓
被 告 林裕昌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0年度中金簡字第50號),經
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
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
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7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宜娟
法 官 陳怡秀
法 官 洪瑞隆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家齡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