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中簡字,110年度,2749號
TCDM,110,中簡,2749,202112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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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中簡字第274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宏鑫



(現另案於法務部○○○○○○○○○○ ○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違反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10年度偵字第2784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之罪,累犯,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一、 第23至24行關於「甲○○屆期仍不履行到場接受身心治療或輔 導處遇」,應補充為「嗣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 )疫情影響,臺中市政府復於110年6月25日以中市衛心字第 1100074917號函通知甲○○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 )疫情影響,原限期履行日期為110年7月3日上午9時至中國 醫報到,異動限期履行課程日期為110年8月7日上午9時,甲 ○○屆期仍不履行到場接受身心治療或輔導處遇」;其證據除 「臺中市政府衛生局110年6月25日中市衛心字第1100074917 號函」,應予補充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之記載(如附件)。
二、查被告甲○○婷曾有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所載之 犯罪科刑及執行完畢情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在卷可憑,其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 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雖為累犯,惟參照大法官會議解釋第 775號解釋文內容,該前案為公共危險案件,與本案係違反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之案件,二者犯罪之罪質並不相同,而卷 內並無確切事證,足認被告有何特別惡性或刑罰反應力薄弱 情形,依上述解釋意旨,自無再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 重其刑之必要,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2項、第454條第2項,性侵 害犯罪防治法第21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 、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本案經檢察官洪淑姿、乙○○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丁智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書記官 資念婷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1條第2項
前項加害人屆期仍不履行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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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