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中簡字第10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崧瑋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速
偵字第169號),本院於中華民國110年2月1日所為之刑事簡易判
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內吳崧瑋之出生年「81年」應更正為「91年」。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顯係文字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 本旨,其經宣示或送達者,得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 ,由原審法院依聲請或本職權以裁定更正,司法院釋字第43 號解釋可資參照。
二、查,被告吳崧瑋為民國00年生,原判決當事人欄內被告之出 生年誤載為「81年」,然已有記載被告之身分證統一編號, 足以特定判決之對象,上開誤載不影響原判決被告之同一性 ,亦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依上開說明,本院得依職 權更正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3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昱翔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筱惠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