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中原交簡字,110年度,105號
TCDM,110,中原交簡,105,20211202,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中原交簡字第10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玉秋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
年度偵字第2170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王玉秋汽車駕駛人,無駕駛執照駕車,因過失傷害人,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王玉秋所為,係刑法第284 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 ㈡被告無駕駛執照駕車,肇致本案車禍發生,並因而致告訴人 許婉卿受傷,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 項規定 ,加重其刑;又被告於肇事後,在未被有偵查犯罪職權之公 務員知悉肇事者前,即向據報前往現場處理之員警承認為肇 事人,自首而接受裁判,此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 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1 份附卷可憑,又被告始終坦承犯 行,可見真誠悔悟,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之規定,減輕其刑 ,並依法先加重後減輕之。
㈢爰審酌被告:明知其無駕駛執照不得駕車上路,竟於變換車 道時未禮讓直行車,竟疏未注意而貿然變換車道,致生本件 車禍,使告訴人受有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之傷害;迄 今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彌補其所受損害;告訴人所受傷勢 難謂非輕;學歷為高中肄業、現無工作(見被告警詢筆錄之 受詢問人欄)之智識程度及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 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主文所示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第454 條第2 項,,道路交 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4 條 前段、第62條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 之1 第1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所示。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雷安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黃英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0 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0 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0年度偵字第21701號
  被   告 王玉秋 女 33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區○○○00號            居桃園市○○區○○街0號1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王玉秋(未領有自用小客車駕駛執照)於民國109年12月10日1 7時36分許,駕駛牌照號碼5707-YN號自用小客車,由臺中市 西屯區黎明路沿朝馬路3車道往朝富路方向行駛。行駛至臺 中市○○區○○路0號前,欲由3車道變換至1車道,理應注意變 換車道時,應讓直行車先行,並注意安全之規定,且應注意 車前狀況,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竟未注意及此,於打 方向燈後即貿然變換車道。適許婉卿騎乘牌照號碼165-JSR 號普通重型機車由臺中市西屯區黎明路沿朝馬路方向行駛於 2車道(機車優先道)。因王玉秋上開疏失,致許婉卿反應不 及與王玉秋駕駛之車輛發生碰撞,許婉卿人車倒地而受有左 小腿擦傷、左大腿後側2度燙傷、右手挫傷、左足挫傷、雙 膝挫傷瘀血、左大腿挫傷瘀血、左臀至大腿接觸性燙傷(三 度)、兩側下肢多處挫瘀傷等傷害。斯時由案外人吳東隆所 騎乘行駛於同向1車道牌照號碼225-CRW號普通重型機車亦閃 避不及,續與王玉秋所駕駛之車輛發生碰撞。
二、案經許婉卿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王玉秋於警詢中之供述 被告坦承有於上開時、地與告訴人許婉卿發生擦撞,且沒注意到有機車優先道,於擦撞之後才發現告訴人之事實。 2 告訴人許婉卿於警詢及偵查中之指訴 上開全部犯罪事實。 3 證人吳東隆於警詢之陳述(臺中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第六分隊交通事故談話紀錄表) 證明目睹被告與告訴人車禍過程,及被告由3車道變換至1車道致其閃避不及亦發生碰撞之事實。 4 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及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㈡各1份、現場及車損照片15張、路口監視器攝錄影像截圖3張、臺中市政府警察局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及補充資料表、車輛車籍資料報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第六分隊交通事故談話紀錄表、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證號查詢機車駕駛人 肇事經過及現場相關位置、天候、道路狀況、警方調查結果等情。 5 林新醫院診斷證明書、堂玉生診所診斷證明書 告訴人許婉卿受有傷害之事實。 二、核被告王玉秋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道路交通管理 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之汽車駕駛人,無駕駛執照駕車過失 傷害罪嫌。被告無駕駛執照駕車,因而致人受傷,請依道路 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逕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6  日               檢 察 官 蔣志祥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4  日               書 記 官 魏芳怡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