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中交簡附民字,110年度,139號
TCDM,110,中交簡附民,139,20211230,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中交簡附民字第139號
原 告 劉以靖
被 告 吳緒
張子平
上列被告等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
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
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
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劉麗瑛
法 官 簡志宇
法 官 吳孟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育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3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