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中交簡字第228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樹俊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
年度速偵字第448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張樹俊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證號查詢汽車駕駛 人資料」、「車號查詢汽車車籍資料」、「警方錄影畫面截 圖」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
二、論罪科刑之理由:
㈠核被告張樹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 條之3 第1 項第1 款之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 0.25 毫克 以上罪。
㈡爰審酌被告明知酒精成分對人之意識能力具有不良影響,竟 漠視一般往來之公眾及駕駛人之用路安全,酒後仍駕車上路 ,嗣為警查獲時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高達每公升0.70毫克之犯 罪情節,惟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屬良好,並考量其於警詢 時自陳為國中畢業之教育程度、無業、家庭經濟狀況為貧寒 (見被告警詢筆錄受詢問人基本資料欄)等一切情狀,量處 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454 條第2 項,刑法 第185 條之3 第1 項第1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 法第1 條之1 第1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 狀。
五、本案經檢察官張富鈞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3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廖慧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青瑜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4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0年度速偵字第4482號
被 告 張樹俊 男 69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區○○路0段00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張樹俊於民國110年11月17日17時許,在臺中市○○區○○○街0 段00號友人住處內,飲用含有米酒成分之藥酒1杯半後,竟 不顧飲酒後,其注意力及操控力可能因酒精作用之影響而降 低,仍於同日20時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 上路。嗣於同日20時45分許,行經臺中市新社區中興嶺街1 段與東山路2段交岔路口,為警攔檢時,竟不慎倒車衝撞中 興嶺街1段43號前之消防栓後逃逸,於同日21時37分前某時 許,在中興嶺街1段106號前,為警尋獲,發現其身上酒味濃 厚,遂於同日21時37分許,對其施以酒精濃度檢測,測得其 吐氣所含酒精成分達每公升0.70毫克,而查悉上情。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東勢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張樹俊於警詢及偵訊中坦承不諱, 復有員警職務報告、東勢分局永源派出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 人酒精測定紀錄表、現場照片、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 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㈡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 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等附卷可憑,是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 符,其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 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3 日
檢 察 官 張富鈞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5 日 書 記 官 張允侖
參考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20 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
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 54 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於五年內再犯第 1 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 5 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
當事人注意事項:
(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 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 刑。
(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 ,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 訴狀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 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