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訴字第179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郭庭葳
選任辯護人 劉順寬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
度偵字第10281號、108年度偵字第13555、15740號),本院判決
如下:
主 文
郭庭葳被訴部分管轄錯誤,移送於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郭庭葳係址設苗栗縣○○市○○路000巷0弄 00號1樓(起訴書誤載為臺北市○○區○○○路0段00號8樓)「三 海淨水科技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下稱三海 淨水公司)之負責人,係屬商業會計法上之商業負責人,負 有據實製作商業會計憑證之義務,竟於下列時間,為下列行 為:
㈠郭庭葳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犯意 ,於民國101年3月起至102年6月間止,明知三海淨水公司 無銷貨之事實,竟虛開如附表一(即起訴書附表九、㈠) 之不實統一發票18紙,銷售額合計新臺幣(下同)1607萬 2000元,交付予址設桃園市○○區○○街00巷0號「大禹治水 科技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下稱大禹治水 公司)充當進貨憑證使用,並由大禹治水公司提出申報扣 抵銷項稅額,致幫助他人逃漏營業稅額計80萬3601元。 ㈡郭庭葳基於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於101年9月起 至102年6月間,明知三海淨水公司未實際向址設臺中市○○ 區○○街00號「渱閔實業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 號;下稱渱閔公司)進貨,竟取得渱閔公司開立如附表二 (即起訴書附表九、㈡)之不實統一發票11紙,銷售額合 計1006萬7500元,稅額50萬3376元,充當三海淨水公司之 進項憑證,並將此不實事項填製「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 報書」(俗稱401表)據以向所轄稅捐稽徵機關申報不實 進項金額及稅額,足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捐稽徵 之公平性及正確性。
因認被告就犯罪事實一㈠所為,均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商業負責人明知為不實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及稅捐稽徵 法第43條第1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等罪嫌;就犯罪事實一㈡所為 ,均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5條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嫌 等語。
二、按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無管轄權之案件,應諭知管轄錯誤之判決,並同時諭知移送 於管轄法院,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5條第 1項、第304條、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三、經查:
㈠被告被訴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幫助逃漏稅捐、行使業務登載 不實文書等犯行(涉案不實發票之開立時間、字軌、金額及 營業人名稱,各詳如附表一、二所示),係經檢察官提起公 訴,於109年7月21日繫屬本院,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 年7月21日中檢增實107偵10281字第1099073648號函上本院 收案章戳所載日期可憑。然本案繫屬於本院時,被告戶籍地 址係設於苗栗縣○○市○○路000巷0弄00號,其於本院準備程序 時則自陳實際上住居於臺北,其於本案繫屬時復未在本院轄 區內之監所監禁,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及在監在押 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查,是被告之住、居所及所在地均非在 本院轄區。
㈡被告係設址苗栗縣○○市○○路000巷0弄00號1樓三海淨水公司負 責人,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列印資料(見本 院公司資料卷一第297頁)、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見本 院公司資料卷二第189-212頁)可憑。公訴意旨雖以被告為 三海淨水公司負責人,三海淨水公司向渱閔公司收取不實進 項憑證(統一發票),作為申報營業稅之進項稅額,以扣抵 銷項稅額,逃漏營業稅,惟三海淨水公司既係設址在苗栗縣 ,被告被訴涉犯刑法第216條、第215條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 書罪之行為及結果地應均係發生在苗栗縣。另卷內並無證據 證明被告係在本院轄區內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且被告所開立 之不實統一發票,係提供予址設桃園市之大禹治水公司充當 進貨憑證使用,亦非本院轄區,是被告被訴犯商業會計法第 71條第1款之商業負責人明知為不實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及 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之行為及結果地 ,亦非屬本院轄區。
㈢按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對於幫助犯同法第41條或第42條 之罪者,特設刑罰明文,係排除刑法第30條所定幫助犯從屬 性之適用,而為獨立犯罪類型之規定,縱無正犯,亦可成立 該條項罪名(最高法院71年度台上字第7749號、72年度台上 字第3972號、77年度台上字第4397號、78年度台上字第1968
號、82年度台上字第2032號判決意旨可參)。亦即,稅捐稽 徵法第43條係對於逃漏稅捐之教唆或幫助行為特設之專條, 為獨立之處罰規定,此所謂幫助,乃犯罪之特別構成要件, 有別於刑法上之幫助犯,並非逃漏稅捐者之從犯。是以,不 論三海淨水公司係虛開不實統一發票予大禹治水公司充當進 貨憑證使用,而幫助大禹治水公司逃漏稅;或向渱閔公司收 取不實統一發票充當進項憑證使用,而由渱閔公司幫助三海 淨水公司逃漏稅,依照上開說明,被告(三海淨水公司)與 大禹治水公司或渱閔公司間,均不具備正犯與從犯之關係, 自無刑事訴訟法第7條第2款所定數人「共犯」一罪或數罪之 情形,即非刑事訴訟法第7條第2款所定之相牽連案件,本院 即無從依刑事訴訟法第6條第1項取得管轄權。四、綜上所述,本案起訴繫屬本院時,被告之住、居所及所在地 均不在本院管轄區域內,其擔任負責人之三海淨水公司亦設 址在苗栗縣,犯罪行為地及結果地亦非在本院管轄區域,本 院復無因相牽連案件而取得管轄權之情形。從而,檢察官向 本院提起公訴,揆諸上開說明,自有未合。爰依前揭刑事訴 訟法等規定,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管轄錯誤之判決,並審 酌被告住所地及三海淨水公司原公司登記地址均在苗栗縣等 節,移送有管轄權之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4條、第307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林俊杰提起公訴,檢察官郭逵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0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司熒
法 官 江健鋒
法 官 田雅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王嘉麒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0 日【附表一】:三海淨水公司開立不實統一發票明細表(日期:民 國/金額:新臺幣)
編號 申報營業稅期間 營業人名稱 開立時間 發票字軌 發票金額 營業稅額 1 101年3月、4月份營業稅(101年5月15日前申報) 大禹治水科技有限公司 101年3月 AH00000000 800,000 40,000 101年3月 AH00000000 700,000 35,000 小計 2張 1,500,000 75,000 2 101年7月、8月份營業稅(101年9月15日前申報) 大禹治水科技有限公司 101年7月 DK00000000 1,000,000 50,000 101年7月 DK00000000 900,000 45,000 101年8月 DK00000000 850,000 42,500 小計 3張 2,750,000 137,500 3 101年9月、10月份營業稅(101年11月15日前申報) 大禹治水科技有限公司 101年9月 EY00000000 1,319,500 65,975 101年9月 EY00000000 1,319,500 65,975 101年10月 EY00000000 300,000 15,000 101年10月 EY00000000 75,000 3,750 小計 4張 3,014,000 150,700 4 102年1月、2月份營業稅(102年3月15日前申報) 大禹治水科技有限公司 102年2月 KN00000000 1,470,000 73,500 小計 1張 1,470,000 73,500 5 102年3月、4月份營業稅(102年5月15日前申報) 大禹治水科技有限公司 102年3月 LL00000000 1,364,000 68,200 102年3月 LL00000000 868,000 43,400 102年3月 LL00000000 1,240,000 62,000 102年4月 LL00000000 35,000 1,750 小計 4張 3,507,000 175,350 6 102年5月、6月份營業稅(102年7月15日前申報) 大禹治水科技有限公司 102年5月 MJ00000000 1,212,750 60,638 102年5月 MJ00000000 1,482,250 74,113 102年5月 MJ00000000 1,078,000 53,900 102年6月 MJ00000000 58,000 2,900 小計 4張 3,831,000 191,551 合計 18張 16,072,000 803,601 【附表二】:三海淨水公司取得不實統一發票明細表(日期:民 國/金額:新臺幣)
編號 申報營業稅期間 營業人名稱 開立時間 發票字軌 發票金額 營業稅額 1 101年9月、10月份營業稅(101年11月15日前申報) 渱閔實業有限公司 101年9月 EY00000000 1,042,500 52,125 101年10月 EY00000000 834,000 41,700 101年10月 EY00000000 834,000 41,700 小計 3張 2,710,500 135,525 102年3月、4月份營業稅(102年5月15日前申報) 渱閔實業有限公司 102年3月 LL00000000 1,004,000 50,200 102年4月 LL00000000 502,000 25,100 102年4月 LL00000000 878,500 43,925 102年4月 LL00000000 1,129,500 56,475 小計 4張 3,514,000 175,700 102年5月、6月份營業稅(102年7月15日前申報) 渱閔實業有限公司 102年5月 MJ00000000 960,750 48,038 102年5月 MJ00000000 1,098,000 54,900 102年6月 MJ00000000 823,500 41,175 102年6月 MJ00000000 960,750 48,038 小計 4張 3,843,000 192,151 合計 11張 10,067,500 503,3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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