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0年度簡字第7號
原 告 陸軍澎湖防衛指揮部
代 表 人 劉協慶
訴訟代理人 謝坤展
程詒文
林季萱
被 告 蔡富棋
上列當事人間因志願士兵不適服現役賠償辦法事件,依行政訴訟
法第98條第2 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
原告繳納,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7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陳立祥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耀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