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0年度,108號
PHDM,110,聲,108,20211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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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08號
聲 請 人 臺灣澎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巫誌峯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
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10 年度執聲付字第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巫誌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巫誌峯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 件,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9年8月確定,發監執行後 ,於民國110 年12 月14日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 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 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 有明文。又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 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 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判處 應執行有期徒刑19年8月確定,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 執行中,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受刑 人上開徒刑之執行,業經法務部於110年12月14日以法矯署 教字第11001803021號函核准假釋一節,亦有法務部矯正署 澎湖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紙在卷可查,是受 刑人經假釋在案,尚在所餘刑期中無訛,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0 日
刑事庭 法 官 王政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正本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莊茹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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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