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長收容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行政),延收字,110年度,333號
CTDA,110,延收,333,202112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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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0年度延收字第333號
聲 請 人 內政部移民署

代 表 人 鐘景琨 
代 理 人 王彥婷 
      方家琪 
相 對 人
即受收容人 SURANTI ERI WIDAYANTI印尼籍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延長收容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 ○○ ○○○○ 延長收容。
理 由
┌───────┬───────────────────────┐ │收容期間 │受收容人自民國110年10月13日起暫予收容,經本院 │
│ │於110年10月20日以110年度續收字第1334號裁定續予│
│ │收容,聲請人於該期間屆滿5日前聲請延長收容。 │
├───────┼───────────────────────┤ │具延長收容事由│受收容人有下列延長收容之事由(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 │38條之4第2項): │
│ │1.續予收容期間屆滿前,因受收容人所持護照或旅行│
│ │ 文件遺失或失效,尚未能換發、補發或延期者。 │
│ │2.受收容人於98年8月23日持居留簽證來臺擔任監護 │
│ │ 工,於101年4月6日行蹤不明,經廢止居留許可, │
│ │ 至110年10月13日為警查獲之日止,已逾期居留347│
│ │ 7日,期間非法工作,有事實足認有行方不明、逃 │
│ │ 逸或不願自行出國之虞。 │
├───────┼───────────────────────┤ │無得不予收容之│受收容人未符合下列得不予收容之情形(入出國及移│
│情形 │民法第38條之1第1項): │
│ │1.精神障礙或罹患疾病,因收容將影響其治療或有危│
│ │ 害生命之虞。 │
│ │2.懷胎五個月以上或生產、流產未滿二個月。 │
│ │3.未滿十二歲之兒童。 │
│ │4.罹患傳染病防治法第三條所定傳染病。 │
│ │5.衰老或身心障礙致不能自理生活。 │
│ │6.經司法或其他機關通知限制出國。 │
├───────┼───────────────────────┤ │延長收容必要性│受收容人具延長收容事由,且無其他收容替代處分可│
│ │能,非予收容顯難強制驅逐出國。 │
├───────┼───────────────────────┤



│結 論│延長收容之聲請為有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 │
│ │14第2項後段規定,裁定如主文。 │
└───────┴───────────────────────┘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楊捷羽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黃盈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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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