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裁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行政),交字,110年度,270號
CTDA,110,交,270,20211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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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0年度交字第270號
原   告 曾宏定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高雄市政府交通局間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
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新臺幣3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3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楊富強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邱秋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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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