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9年度簡字第49號
原 告 空軍防空暨飛彈指揮部
代 表 人 劉峯瑜
訴訟代理人 黃安緒
蔡秉翰
被 告 徐嘉駿
上列當事人間賠償給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中華民國110年2月25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行政訴訟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10年度訴字第30號退伍事件, 為本訴訟之先決問題,經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本 件訴訟程序。
二、經查,上開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10年度訴字第30號退伍事件 業已判決確定,此有該判決影本及電話記錄附卷可稽,是本 件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業已消滅,本院爰依職權撤銷前開停 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86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3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楊富強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邱秋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