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0年度,315號
CTDV,110,除,315,202112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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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315號
聲 請 人 胡晉齊即鑫順企業社

訴訟代理人 何俊輝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28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支票壹張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遺失附表所示支票1 張,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210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110年8月31日刊登本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 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210號公示催告在案。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12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楊淳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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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110年度除字第315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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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票人 │受款人│ 付款人 │ 帳 號 │票面金額 │ 發 票 日 │支票號碼 │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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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華洲營造│鑫順企│高雄銀行│101120008 │148,365元 │106年11月15日 │ABP1221198│
│ │股份有限│業社營業部 │ │ │ │ │
│ │公司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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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