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勞訴字第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孫于芸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東方學校財團法人東方設計
大學等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 年11月24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
金額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繳納
第二審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定有明文。又因確
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
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亦
有明文。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21,940 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645元,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暫免
徵裁判費2/3即2,430元(計算式:3,645×2÷3﹦2,430),是上
訴人應繳納之第二審裁判費為1,215元(計算式:3,645 –2,430
﹦1,215),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
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景裕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國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