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0年度,636號
CTDV,110,訴,636,20211224,2

1/1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63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余岳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芳婷徐晉鋒間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
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1,840,999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97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蕭承信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補繳裁判費
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慧雯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