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0年度,565號
CTDV,110,訴,565,202112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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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565號
上 訴 人 林季磐 
即 原 告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麥清港麥莉玲侯重慶陳進裕間請求損害
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 年12月1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76 萬
6,890 元,應繳裁判費為4 萬2,634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
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維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曾秀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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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