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565號
上 訴 人 林季磐
即 原 告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麥清港、麥莉玲、侯重慶、陳進裕間請求損害
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 年12月1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76 萬
6,890 元,應繳裁判費為4 萬2,634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
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維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曾秀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