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0年度,333號
CTDV,110,訴,333,202112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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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33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瓏又國際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尚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0年
11月16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
同)2,505,966元(計算式: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街00
號房屋起訴時課稅總現值611,500元,611,500元+1,650,000元
+244,466元=2,505,96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8,773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
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琬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補繳裁判費
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楊淳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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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瓏又國際行銷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行銷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