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止借名登記契約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0年度,315號
CTDV,110,訴,315,2021120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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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31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佳信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芸秀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林瑞成律師即張景堯破產管理人

      張崇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終止借名登記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
110年10月2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而依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岡山稽徵所於民國109年10月29日以財高國稅岡營字第10927550
62號函檢送之閤順有限公司108年度損益及稅額計算表及資產負
債表所示,該公司108年度之資產淨值即權益總額為新臺幣(下
同)24,232,795元,實收資本總額為18,000,000元,則上訴人主
張終止借名登記之原始出資價值現為1480,893元【計算式:24,2
32,795元÷18,000,000元×1,100,000元=1,480,893元,小數點
以下四捨五入】,故本件上訴利益為1,480,893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23,62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翁熒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陳奕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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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佳信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閤順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順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