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996號
CTDV,110,補,996,20211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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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996號
原   告 凃美惠 

上列原告與被告阮氏竹玲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吳保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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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