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985號
CTDV,110,補,985,20211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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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985號
原   告 蔡佳茂 

原告與被告陳妤潔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47,098 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0,6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吳保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葉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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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