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981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訴訟代理人 郭靖瑜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鈺長、黃馗晉(
原名:黃泓斌)即天仁醫院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陳鈺長、
黃馗晉(原名:黃泓斌)即天仁醫院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
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然原告未據
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6
,531,51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21,552元,扣除前繳支付
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21,05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
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2份。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吳保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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