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981號
CTDV,110,補,981,20211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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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981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訴訟代理人 郭靖瑜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鈺長黃馗晉
  原名:黃泓斌)即天仁醫院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陳鈺長
  黃馗晉(原名:黃泓斌)即天仁醫院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
  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然原告未據
  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6
  ,531,51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21,552元,扣除前繳支付
  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21,05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
  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2份。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吳保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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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