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978號
原 告 黃方長
被 告 黃石安
杜居財
杜柱文
黃諤諦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石安等4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兩造共有坐落高雄市○○區○
○段00地號土地准予分割,是以原告主張伊就上開土地應有部分
乘以土地面積,再乘以公告現值計算結果,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
定為新臺幣(下同)3,800,209元(計算式:土地面積5273.76㎡
×公告土地現值2,000元/㎡×原告權利範圍196/544=3,800,209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71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吳保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瑩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