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955號
CTDV,110,補,955,202112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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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955號
原   告 鼎世科技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溱蔚 


原告與被告蓁欣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55,
02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1,09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9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吳保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葉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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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鼎世科技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蓁欣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欣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