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951號
原 告 吳順明
被 告 蘇慶仁
蘇正德
蘇正風
蘇基昌
蘇天賜
蘇文華
蘇慧齡
蘇育成
蘇詠富
蘇錦忠
蘇聰明
蘇健益
蘇清田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
告訴之聲明請求兩造共有坐落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同
區同段235地號以及同區同段234地號等3筆土地均准予變價分割
,並按兩造應有部分比例分配價金,是以原告就上開3筆土地之
權利範圍乘以各該地號土地面積,再乘以各該地號土地公告現值
計算結果(註:分筆計算明細如附表),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
為新臺幣(下同)11,052,73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328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8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吳保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陳瑩萍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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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土地坐落(地號) │土地面積│公告現值 │謄本登記原告之權│原告可得受之利益│
│ │ │(㎡) │(新臺幣)│利範圍 │(新臺幣) │
│ │ │ │(元/㎡) │ │(小數點以下四捨│
│ │ │ │ │ │五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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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高雄市岡山區灣裡段 │737.28 │15,300 │118/240 │5,546,189元 │
│ │228地號土地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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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高雄市岡山區灣裡段 │128.53 │15,300 │118/240 │966,867元 │
│ │235地號土地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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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高雄市岡山區灣裡段 │635.81 │15,300 │112/240 │4,539,683元 │
│ │234地號土地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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