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948號
CTDV,110,補,948,20211209,1

1/1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948號
原   告 梁世華 
 
原告與被告嘉盛興建設公司等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36,9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1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9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吳保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陳瑩萍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