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938號
原 告 大誠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文全
訴訟代理人 陳士綱律師
陳德弘律師
被 告 吳雅茹
林偉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
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
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
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不真正連帶
債務之數債務人具有同一目的,而對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義務
,然各債務有其不同發生之原因,債權人以一訴主張該不同發生
原因之法律關係,而為不真正連帶之聲明,核屬上開條文所稱之
「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
最高者定之(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72號裁定意旨參照)。
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㈠被告吳雅茹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
2,151,182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
率5%計算之利息;㈡被告林偉君應給付原告2,151,182元,及起
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㈢
被告任一人為給付後,他被告於給付範圍內同免責任。經核原告
上開訴之聲明第㈠、㈡項為不真正連帶法律關係之請求,依首開
說明,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該兩項聲明中金額最高者定之,而
該兩項聲明請求給付之金額相等,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151,
18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38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7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吳保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陳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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