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930號
CTDV,110,補,930,20211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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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930號
原   告 李麗鳳即文翔印刷廠

原告與被告何昱萱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0,000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吳保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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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