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911號
原 告 曾榮俊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鼎泰工程有限公司
、林秀娟等2人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
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然原告未
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2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880元,扣除前繳支付
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2,3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
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2份,並陳明本件之請求權基
礎為何(是否僅依票據關係為請求)。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吳保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陳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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