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簡字,110年度,142號
CTDV,110,簡,142,202112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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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簡字第142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黃水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胡雪琳間110年度簡字第142號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394,952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2,2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文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香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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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