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簡字第142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黃水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胡雪琳間110年度簡字第142號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394,952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2,2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文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香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