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停泊費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海商字,110年度,1號
CTDV,110,海商,1,202112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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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海商字第1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全球通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志鵬 
送達代收人 吳育賢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海鯨造船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銘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停泊費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606,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915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俊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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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全球通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海鯨造船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