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海商字第1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全球通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志鵬
送達代收人 吳育賢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海鯨造船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銘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停泊費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606,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915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俊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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