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0年度,1361號
CTDV,110,司票,1361,202112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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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票字第1361號
聲 請 人 陳鉦諺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戴彣玲倪勇睿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依台端提出本票,票號000000
  0 號發票人為相對人倪勇睿、票號0000000 發票人為戴彣玲
  ,票號0000000 、0000000 號發票人為戴彣玲倪勇睿,核
  屬法律關係種類相同之普通共同訴訟,揆諸上開說明,應分
  別調查訴之要件,各別核定訴訟標的金額以徵收裁判費。)
二、承上,台端提出之本票發票人非同一人,請分別載明對各相
  對人之聲請事項為何?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7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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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