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0年度,1359號
CTDV,110,司票,1359,202112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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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票字第1359號
聲 請 人 陳鉦諺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羅世華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聲請費新臺幣伍佰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7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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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