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0年度,1353號
CTDV,110,司票,1353,202112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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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票字第1353號
聲 請 人 張義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梓睿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確認發票日為民國109 年8 月19日,面額新臺幣50,000元之本
票,利息起算日為何?(台端聲請事項與附表所載不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6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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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