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票字第1353號聲 請 人 張義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梓睿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請確認發票日為民國109 年8 月19日,面額新臺幣50,000元之本票,利息起算日為何?(台端聲請事項與附表所載不一)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6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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