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拍字第217號
聲 請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貴鋒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郭政德( 原名: 郭俊淵)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
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郭政德( 原名: 郭俊淵) 所有坐落高雄巿仁武
區仁春段295 地號土地及其上39建號建物之最新第一類謄本
(謄本應載明所有權人、抵押權人、債務人暨債務額比例、
設定義務人之完整姓名)。
二、民國108 年1 月4 日借款新臺幣380,000 元部分,請提出約
定書第五條第2 項第㈣款約定,於合理期間以書面通知債務
人之通知函及回執正、反面影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2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