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0年度,216號
CTDV,110,司拍,216,202112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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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拍字第216號
聲 請 人 高雄市鳳山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歐國南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呂明宗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加速條款,如加速條款約定須經書面通知或催告,始視為全部到
期,請一併提出通知或催告函及回執正、反面影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7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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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