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拍字第216號聲 請 人 高雄市鳳山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歐國南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呂明宗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加速條款,如加速條款約定須經書面通知或催告,始視為全部到期,請一併提出通知或催告函及回執正、反面影本。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7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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