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10年度,423號
CTDV,110,司催,423,20211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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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催字第423號
 
聲 請 人 黃國揚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公示催告,由證券所載履行地之法院管轄,如未載履行地 者,由證券發行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或第2條規 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如無此法院者,由發行人於發行之 日為被告時,依各該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由證券所載 履行地之法院管轄;法院認為無轄權者,依職權以裁定移送 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557條、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持有如附表之證券不慎遺失為由,向本院聲 請公示催告。惟查該證券發行公司淯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主 營業所設在高雄市林園區,並非本院之管轄區域,聲請人之 聲請自非適法。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4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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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淯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