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17892號
CTDV,110,司促,17892,20211229,1

1/1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7892號
 
債 權 人 張志全 
代 理 人 張玉娜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張華容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釋明台端得請求之依據為何?(依本票所載指定受款人為第三
吳甲明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