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7892號 債 權 人 張志全 代 理 人 張玉娜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張華容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請釋明台端得請求之依據為何?(依本票所載指定受款人為第三人吳甲明)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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