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7867號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仁武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傅仰德
代 理 人 張育誠
債 務 人 吳霞玲
債 務 人 龔子涵
一、債務人吳霞玲應於繼承第三人龔彬源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
人給付新臺幣陸萬陸仟捌佰柒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九
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
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
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點一八四五計算之違約金
,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點三六
九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者,不得行之;支付命令之
聲請,不合於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
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9 條後段、第513 條第1 項前段分別
定有明文。經查,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龔子涵核發支付命令
,惟債務人龔子涵業已遷出國外,此有戶籍謄本在卷可稽,
自無法於國內合法送達。是依首揭規定,債權人之聲請,於
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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