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7761號
債 權 人 姚凱耀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鍾蕙宇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利息起算日是自「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或「110年1月1
日」?如為利息起算日為自民國110年1月1日起算,請釋明
其依據?(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
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
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
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民法第229
條第1項定有明文。如利息起算日非支付命令送達翌日,應
併釋明其依據。)
二、確認是否請求利息,如有其請求利息為何?(依據民法第
203條之規定,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
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
三、債務人鍾蕙宇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7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