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17667號
CTDV,110,司促,17667,20211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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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7667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債 務 人 何明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捌萬玖仟壹佰玖拾肆元,
  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九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九點一二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相對人何明煌於民國94年04月15日向聲請人申辦信用貸款
  (帳號: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
  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案經聲請人數次通
  知其前來履行,均未獲置理,故相對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
  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㈡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給
  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釋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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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