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17564號
CTDV,110,司促,17564,20211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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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7564號
 
債 權 人 義達利農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瑞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欣忠奇食品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 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 項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 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 之法院管轄,同法第510條定有明文。再按支付命令之聲請 ,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經核,債務人欣忠奇食品有限公司設於新竹市,此有經 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非屬本院轄區, 本院對之無管轄權,債權人聲請對該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 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註:
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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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義達利農產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欣忠奇食品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食品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有限公司發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