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17401號
CTDV,110,司促,17401,202112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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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7401號
債 權 人 香港商福維克樂智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秀莉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伊婕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請提出美善品挑戰方案協議書全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7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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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香港商福維克樂智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樂智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智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