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7401號債 權 人 香港商福維克樂智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秀莉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伊婕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聲請費新台幣500元。二、請提出美善品挑戰方案協議書全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7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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