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17394號
CTDV,110,司促,17394,202112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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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7394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史濃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柒仟零肆元,及自民國一
  百一十年九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八四
  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
  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
  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
  之收取最高以九個月計算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史濃溶於民國109年05月20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1
  00,000元整,有關借款期限、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
  算之約定均記載於借款契約。詎料債務人自民國110 年09月
  19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利)息,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均置之
  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本件
  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額之給付,有各該借據、約定書等相關契
  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
  ,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如債務人文書無法送達,請
  准依民事訴訟法第一三八條之規定,將文書以寄存送達之方
  式為送達,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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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