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7228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代 理 人 詹佩珺
債 務 人 郭建鴻即榮展室內裝修工程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拾貳萬玖仟柒佰零伍元,及
其中㈠新臺幣捌拾萬伍仟伍佰肆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
年七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點一九計算
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八月二十三日起至民國一百一
十一年二月二十二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自民國一百
一十一年二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違約金,㈡新臺幣肆萬壹仟壹佰壹拾貳元,及自民
國一百一十年八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
點一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九月二十三日起至
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三月二十二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三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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