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17228號
CTDV,110,司促,17228,202112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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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7228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代 理 人 詹佩珺 
債 務 人 郭建鴻即榮展室內裝修工程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拾貳萬玖仟柒佰零伍元,及
  其中㈠新臺幣捌拾萬伍仟伍佰肆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
  年七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點一九計算
  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八月二十三日起至民國一百一
  十一年二月二十二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自民國一百
  一十一年二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違約金,㈡新臺幣肆萬壹仟壹佰壹拾貳元,及自民
  國一百一十年八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
  點一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九月二十三日起至
  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三月二十二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三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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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