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7085號債 權 人 金鑽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明建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東方大地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聲請費新台幣500元。二、請確認相對人名稱為何?( 依貴公司提出高雄市湖內區公所 報備所載為東方大地大廈管理委員)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0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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