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17085號
CTDV,110,司促,17085,20211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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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7085號
債 權 人 金鑽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明建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東方大地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間請求支付命
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請確認相對人名稱為何?( 依貴公司提出高雄市湖內區公所
  報備所載為東方大地大廈管理委員)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0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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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金鑽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維護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